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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農地持有曾移轉過,如何調整為修正後的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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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將農地的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修法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經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農地已持有二、三十年,從來未曾移轉過,如何才能把二、三十年前的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該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在「稅法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是「取得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次移轉」,才有調整原地價之適用。而且,關於該法條調整原地價的規定,其實有相當嚴苛的條件限制,由於稅法明定必須是「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才能適用,因此,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當時,「是不是農地」及「有沒有作農業使用」,決定了土地可否按稅法規定調整原地價。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對「農業用地」有所誤解,以為「有在耕種」就是農業用地,但稅捐機關對於農地的認定,是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辦理。在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其施行細則第57條仍然保有關於田、旱、林、養、牧、原、池、水、溜、溝等地目的規定,即使現在地目登記已呈半廢除狀態,但在89年1月28日時,仍必須符合當時的規定才可稱為農業用地。舉例來說,屬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建」地目的土地,如果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規定,以現制而言仍可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如果回溯89年1月28日當時,因為農地仍有地目的限制,依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3790號函釋規定,這種土地並不屬於稅法修正生效當時的農業用地,因此也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原地價。

總之,農地一定要依規定用途使用,該種植作物便不能開挖魚塭,如果有搭建農業設施或房舍的需要,依法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證明或農舍等相關許可文件,才不會影響日後權益。

再次提醒您,若有相關疑難問題,可撥打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03-822-6121 轉分機173~177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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