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至1994年之間,非但是美國賭場合法化擴張幅度最大的時期,也是賭博業成長速度最快的一段期間,不過,由於各處賭場一開始經營,便引發了層出不窮的問題,形形色色的後遺症也接踵而至,於是自1994年的年中開始,情勢便開始產生了大逆轉,支持「賭博合法化」與支持「開設賭場特區」的陣營已開始節節敗退,光是在1994年,美國的「國家反賭博合法化陣線(National Coalition Against Legalized Gambling,簡稱為NCALG)」與其他關懷社會發展的團體組織,在二十七州針對賭博合法化的五十個全州性公投及立法案表決中,以47勝3敗的壓倒性結果,讓支持「賭博合法化」與支持「開設賭場特區」的陣營潰不成軍。而儘管支持賭博合法化的團體繼續不斷地努力、鼓吹、並花下巨額進行種種遊說,在1995-1996年,也只有讓一個州通過允許設置賭場或是吃角子老虎。至於在1996年的各州31個法案投票及公投的結果,也只通過4個,其它27個不是被否決就是未能成案。
賭博相繼在各州合法化以來,對美國社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以美國人的賭博經驗來看,根據美國「國家賭博衝擊研究委員會(National Gambling Impact Study Commission,簡稱為NGISC)」的報告(1999)指出,86%的美國人曾經有過賭博的經驗,而63%的美國人在過去一年間最少有過一次賭博經驗。就投入在賭博上之金額的成長而言,則更是驚人,據估計每年美國合法賭博業的毛收入(gross revenue)約從1982年的104億(以1998年的幣值來算約為161億美金)美金成長到1998年的543億美金(經由合法賭博所下的賭注金額約是毛收入的10倍左右,也就是5,500億美金左右),各級政府在其中所抽取的賭稅自然也水漲船高,無怪乎,各州政府及印地安族裔政府對賭稅的依賴程度,也隨著賭博合法化的擴張而日益加深。
伊利諾州的較佳政府協會(The Better Government Association),曾針對設有河船賭場的鄉鎮之324個商家做過調查。結果顯示,其中四成四表示有所助益(但其中半數表示助益微乎其微),只有3﹪表示頗有助益,但是這些商家表示,河船賭博對他們的生意沒有影響,或是有負面影響的,卻高達了五成一(Brunner, 1994)。
Clifton Henry(一位擔任好幾家賭場企業顧問之企管諮詢公司的副總裁)於1994年,在參加匹茲堡的都市計劃委員們,與商界領袖所召開之開放河船賭場企劃案的會議中,以諮詢顧問角色的身分表示:「引進賭場是以犧牲當地既有產業,來讓賭業投資者獲利的一種做法。」他還聲稱:「我們不過是將財產作一個重新分配,…. 坦白說,賭場莊家往往才是真正的贏家。…賭客來自五十英里範圍區域內的地方,在經濟上是不可能獲得實質效益的」。另外,國家餐館協會(the National Restaurant Association)的副主席也表示:「原本可花在一般消費的錢會被賭場吸走」,而且由於一般餐飲業的房租及其它的開銷又往往必須因應賭場的競爭而相對增加,也因此徒增餐飲業經營上的困難(見Kindt, 1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