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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結算舊制再享新制 國營勞工挖走國庫71億

[討論] 結算舊制再享新制 國營勞工挖走國庫71億

更新日期:2008/06/26 04:33 林倖妃、高有智、江慧真、王莫昀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昨天在國民黨立委多數下,強行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修正案,公營事業兼具公務員身分勞工可在九十九年六月卅日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即屆滿規定退休金基數者,還可以受到新制保障,事業單位每月必須多提撥薪資的六%到個人帳戶。

總計上萬人受惠,公營事業要多提繳七十一億,等於國營事業勞工,每人平白獲利七十萬元。

同一事業員工權益失衡

財政部國庫署當場反對此案,但卻仍表決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陳瑩等人痛批,國民黨濫用多數暴力,圖利國營事業勞工,挖空國庫近七十一億元,不顧社會公平正義。

勞委會估算,受惠單位包括交通部所屬台鐵和基隆、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財政部的台灣菸酒公司、印刷廠;經濟部所屬台電、中油、台糖和台灣自來水公司,共計一萬六二○人,其中台電即七千人。公營事業機構需多提繳退休金費用高達七十一億元。

財政部國庫署在現場表示反對。國庫署強調,公營事業勞工服務年資通常超過卅年,可根據退休法令領取退休金基數,如果又要依勞退新制開設個人退休帳戶,每月由事業機構提繳六%,將增加事業機構負擔,也影響繳庫盈餘。而又規定新進人員只能參加新制,到退休最多只領廿一.六個基數,造成同一事業員工權益嚴重失衡。

勞退條例第八條修正案由國民黨立委李乙廷、盧秀燕等廿人提出,是針對公營事業退休制度出現一國二制,在公營事業服務者若具有公務員身分,依勞基法八十四條,只能適用公務員相關退休規定。除非民營化後才能有所選擇,在五年內決定採勞基法或勞退條例。

勞委會:造成退休制紊亂

李乙廷說,此類公務員退休可說毫無保障,因而提案修改勞退條例第八條,將原本規定「民營化後的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擇一」,大幅放寬為「非依公務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且未經銓敘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在九十九年六月卅日前得選擇適用勞退條例」。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回應,只要對勞工有利,勞委會願意接受。但各部會都反對,認為會造成退休制度紊亂,且產生退休標準不公平性。李乙廷和其他立委認為,不應又以國庫虧損為理由,讓勞工權益受損。

該案在民進黨立委陳瑩和黃淑英反對聲中逕付表決通過,送院會討論。

行政院發言人史亞平表示,行政院同意國民黨立委提案,主要是基於公平正義原則,統一處理國營事業勞工的退休制度。針對民進黨抨擊國庫將多出七十一億預算,史亞平強調,由於未來國營事業勞工都將使用新制,整體計算下來,國庫並沒有增加太多支出。

經濟部國營會官員表示,修正勞退條例,讓國營事業兼具勞工與公務員身份者,可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是一項「短空長多」的政策,短期提撥退休金額度會成長,但長期來說,若多能選擇新制,員工自行提撥退休金,可減輕國營事業人事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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