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k: 5](images/default/star_level1.gif) ![Rank: 5](images/default/star_level1.gif) ![Rank: 5](images/default/star_level1.gif) ![Rank: 5](images/default/star_level1.gif) ![Rank: 5](images/default/star_level1.gif)
- UID
- 2374
- 帖子
- 3962
- 精華
- 295
- 積分
- 37874
- 金幣
- 36144
- 威望
- 831
- 推廣
- 0
- 閱讀權限
- 77
- 在線時間
- 142 小時
- 註冊時間
- 2008-2-17
![陽光會員 陽光會員](images/common/medal6.gif) ![宣傳大使 宣傳大使](images/common/medal7.gif) ![糾察隊長 糾察隊長](images/common/medal10.gif) ![鍾愛一生勳章 鍾愛一生勳章](images/common/medal11.gif) ![忠誠勳章 忠誠勳章](images/common/medal15.gif) ![高級糾察 高級糾察](images/common/medal16.gif) ![社區建設獎章 社區建設獎章](images/common/medal17.gif) ![社區巡守獎章 社區巡守獎章](images/common/medal18.gif) ![社界宗師勳章 社界宗師勳章](images/common/medal19.gif) ![熱心助人獎章 熱心助人獎章](images/common/medal25.gif) ![最佳分享獎章 最佳分享獎章](images/common/medal26.gif)
|
1樓
發表於 2009-9-19 07:55
| 只看該作者
[轉貼] 四歲娃兒被法辦,離譜嗎?
文 / 黃育杉
發生在苗栗縣頭城鎮的一間超商裡面,四歲男童拿走了影印機上的影印卡,被警方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直呼警方的處理太離譜,並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然而,此所謂的「不罰」,是指不依刑法上之方法處罰;但是,所謂不罰,乃實體法上之規範,是否包括「程序上完全不予處理」?
發生在苗栗頭份超商的四歲娃兒犯罪事件,只是個竊盜案,如果是屬「重大案件」?恐怕不是單純不罰的實體問題。法官今天會說函送幼兒竊盜案是離譜,在犯罪年齡層逐漸下降的社會,日後若發生幼兒重大犯罪行為,法官恐怕不是這種想法吧。
幼兒犯罪,實質問題刑法已經確定「不罰」,要解決的,應該是司法警察的處置程序問題,並非一定是「免函送」,如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所言,「還好四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若是現行犯,豈不是要被上手銬……」。
既然是程序處置問題,應將不罰年齡層之犯罪行為,區分為「重大」與「輕微」;重大犯罪行為,司法警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製作筆錄(例如:殺人、致重傷、販毒……等犯一定刑度以上之罪者,予司法警察機關辦案上有一定的標準可循),輕微犯罪,則比照「微罪不舉」,司法警察可自行簽結陳報;簽結前仍應踐行調查事實之簡易筆錄製作,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同行」並簽名,以利被害人依民事程序求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