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智傑
最近報紙持續報導關於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修正的爭議。這次修正,起因於有一些小孩子,父親死亡,留下大筆負債。根據民法,這種繼承財產負債大於資產,通常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開始起,兩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則要在親人死後三個月內去辦理。可是,這些小孩不懂法律,媽媽也不懂法律,可能媽媽自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卻沒有幫小孩辦理,導致小孩還未成年,就繼承了大筆債務。他們的人生,就被這些突如其來的債務,給拖垮了,有的人放棄學業提早出去賺錢,有的人甚至上吊自殺。歡迎光臨 亞寶論壇 (http://bbs.ahpal.com/)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