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轉貼] 你領滿6個月的勞保失業金嗎 那你可能虧大了

[轉貼] 你領滿6個月的勞保失業金嗎 那你可能虧大了

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註冊或登入會員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5/4/22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 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 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