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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11-11-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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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賣漏水屋 判賠13.5萬修繕費
台南市林姓男子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買到屋主刻意隱瞞的漏水、滲水屋,訴請前屋主胡姓男子給付修補費用。台南地院以胡未盡告知有瑕疵的義務,判決應負擔13萬5000多元修補費用。瑕疵屋位於台南市南區新建路巷子公寓4樓,屋頂、牆壁漏水,浴室滲水到兩間臥室及客廳,後陽台自來水管沒水、廁所馬桶及浴室會漏水到樓下等重大瑕疵。胡姓男子被控為了掩飾房子的瑕疵,將屋內粉刷一新,並利用冬天非雨季期間販售。林姓男子去年2月以82萬元買下房屋後,5、6月大雨才發現房子漏水、滲水嚴重,要求胡姓男子修繕,但胡姓男子拒絕。胡姓男子辯稱,沒有刻意隱瞞,林姓男子看了好幾次房子才決定購買,錯不在他,若他有過失對方也有過失,過失相抵,他毋須負責任。但法官認為胡姓男子刻意隱瞞房屋的瑕疵,這些瑕疵一般人無法明辨,胡姓男子應負修繕責任。經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修補費用13萬5000多元,法官判決胡姓男子應負擔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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