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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行政法教室:名詞解釋—請願、遊說、陳情、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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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名詞解釋—請願、遊說、陳情、陳訴

文 / 陳朝建教授

請願、遊說、陳情、陳訴等四項概念如何區分?涉及請願法、遊說法、行政程序法與監察法(尤其是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辦法)的適用問題,頗令人頭痛,茲以本篇「行政法教室:名詞解釋—請願、遊說、陳情、陳訴」先作簡單的說明……
  首先,憲法、請願法所稱之請願係指:人民對於政策施政、法令規章、公共利益甚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均可以向職權所屬之各級立法機關或是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陳述意見之謂;惟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人,從而人民自不得向各級司法機關(法院)為之請願。
  其次,儘管監察院在歷次修憲後係定位為準司法機關,但其仍非具司法機關(法院)之地位,另依監察法、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辦法之規定,該院仍得成為人民請願的對象,而人民對監察院所為之請願在法律用語上則統稱為陳情或陳訴,且須以書狀(文書)方式為之,監察院始得錄案受理。又實務上,通常為與行政程序法所稱之陳請加以區辨,人民向監察院所為之請願,則儘量以陳訴稱之。
  再者,人民向各級立法機關(如立法院)所為之請願,法律用語就是稱為請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甚至定有專章,即第十一章稱為「請願文書之審查」,予以規範。基此,與陳訴相同的是,人民向各級立法機關(如立法院)所為之請願,須以文書(書狀)方式為之,各級立法機關始得錄案受理。
  不過,如果人民係向各級立法機關之各民意代表,就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其表達意見之行為,則又可稱之為遊說。就中,人民向立法機關之請願與遊說,不同之處有如下幾點:
  (一)請願係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機關提出,而遊說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民意代表為之;
  (二)請願之範圍及於政策施政、法令規章、公共利益甚或個人權益之維護,但遊說僅限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事項;
  (三)請願不若遊說另有強制登記制度等其他明顯差異。

  最後,人民向主管行政機關依請願法以書面方式就政策施政、法令規章、公共利益甚或個人權益之維護表達願望、陳述意見者,稱請願;惟人民如改行政程序法,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陳述意見者,稱陳情。
  但是,上開的請願或陳情,如係針對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事項,而向主管行政機關的民選首長及其副手或是政務官提出表達願望、陳述意見者,則屬於遊說,適用強制登記制度。至於,此處人民向主管行政機關所為之請願或陳情暨遊說的最大差異則在於:
  (一)請願或陳情係向主管行政機關為之,但遊說則事項主管行政機關的民選首長及其副手或是政務官提出;
  (二)請願或陳情的範圍包山包海及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不若遊說僅限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事項;
  (三)請願方式限於文書(書狀)方式,但是陳情或遊說則包括口頭(言詞)或書面方式,同時遊說適用強制登記制度等等具體差異。

  有意思的是,所謂關說或是請託(諸如賄賂送禮或是人事請託等等)仍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所禁止,亦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是遊說法所許。而總的來說,請願包括請願、遊說、陳情、陳訴。同時,人民向各級立法機關所為之請願者,係包括請願與遊說;而人民向監察院所為之請願,則宜稱之為陳訴。至於,人民向主管行政機關之請願,則包括請願、陳情與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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