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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性騷擾不在秒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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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不在秒數問題

文 / 黃育杉

36歲未婚呂姓女子,參加大學畢業同學會聚餐,會後同學們合影留念時,竟因同學周姓醫師「摟抱她的肩膀0.5秒」,讓她感到受到侵
犯、非常不舒服,當場制止,事後也報案處理。

周男表示,當時與3名女同學合照,為了讓畫面熱絡,便將左手搭在呂女左肩上,不料她馬上用右手肘將他推開並大喊:「你在幹嘛!」他只好跑到3名女同學前面半蹲完成合照。「沒想到『搭肩』也會被告性騷擾。」。
前些日,前些日也有些性騷擾事件的爭議,問題大多在「秒數」上,有案例說十秒不構成性騷擾,有案例說五秒鐘就算是性騷擾。事實上,性騷擾的問題,並不是秒數問題,而是「感受」問題;但也不完全以被害人的感受作判斷,以上面這個同學會搭肩合照的問題看,也有婦女團體認為,女方是否反應過度?要看男方素行吧!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中,關於性騷擾之『定義』--〔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因此,性騷擾的開端,是有使被害人感受不適之「言」或「行」,然後在判斷行為者之「敵意」而定,如果僅有被害人之感受,但欠缺敵意者(例如:雖十秒鐘,但行為者並無敵意);或被害人並無受侵害之的感受,就算行為者有敵意(例如:彼此均認為是社交禮儀,重點在於「彼此均認為」),則不會發生性騷擾的爭議。

以上面這個同學會搭肩合照例子看,如果行為者並無侵犯的敵意,且「秒數」極短,被害人也馬上有表示不妥的反應,難構成性騷擾的要件。(以上論述,供讀者行事參考之)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23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24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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