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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台灣的中學髮禁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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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學髮禁現象

所謂「髮禁」,對於苔彎國高中學生來說,雖然未必真正造成多數人明顯的困擾和不適,但肯定帶給了許多人在中學求學的「特殊教育印象」。

髮禁,多半的意思就是,每個月學校的某人會檢查學生的頭髮,可能是教官、老師或生教組長,抑或是站在門口的糾察隊,每個學校的標準不大一樣,有嚴厲的學校,甚至會要求男生理三分頭,女生得耳下一公分,也有鬆一些的,男生可以留到領子上,女生可留長,但百分之九十九的學校都規定,男生不可留長髮,且男女都不可染或燙。(依據教育部訓委會民國92年的調查資料,全台灣僅三所中學沒有髮禁規定)。

約莫每個月的檢查時刻(部分學校對女性數月檢查一次),可能是在班上,或是在升旗時,學生們的頭髮成了矚目焦點,管理人員們以目測觀察,挑出少數不合規定的學生,要求其「複檢」或直接要求其「勞動服務」。如果複檢不過者,將以校規處分,與以警告、小過、大過、退學不等的懲罰。在懲罰的強制下,絕大多數學生們也只好接受規定,每個月都得出外理髮,小作修剪以通過檢查。

部分的學校,特別是國中,甚至會對沒有通過檢查的學生,進行「當場理髮」的動作,有的是請外面的理髮師到學校,有的甚至是直接由生教組長動刀,不論是剪一個洞要學生快快回去修剪,或是從後頭推平,往往造成被剪學生苦不堪言、丟臉失色。

髮禁雖然未必是學校教育裡,最令學生難以接受,或侵犯其人權的管訓,但它的確造成了部分學生的不舒服,和受壓抑不得自由的感覺。不論是多數遵從規定的學生或是少數違反者,「髮禁」對其而言成了學校教育的一環,連帶的服裝儀容規定,和各式各樣的行為標準,是上學得符合的各種要求。自此對學生來說,上學除了讀書、上課、學習知識、參與活動外,很重要的一環還是要「被管」,要符合學校的要求才行。不論這樣的「課外要求」合理與否,和「教育」是否真實相關,訂立的過程是否受學生同意,絕大多數學生為了要避免受罰和取得畢業證書,也只好默默接受,或是私下抱怨,作為對學校教育反感的來源之一。(教育部人權教育資訊網的討論區和留言版,幾乎有三分之二,是學生在抱怨學校的髮禁問題,連帶批評台灣教育的無聊和古板。)

這或許也就是髮禁現象對於學校教育,最該被思索的方向。髮禁除了單純的髮禁外,給了學生什麼感覺和價值?而且,髮禁可以是教育的一種嗎?髮禁的存在創造了什麼?

從教育的觀點思考:

在我們非正式的訪談數間學校生活輔導人員下,我們聽到的說法和理由是:「學生該有學生的樣子」、「這是學校的傳統」、和「沒有髮禁學生會標新立異」…等有些模糊、且似是而非的理由,或是較有論述「因為學生的服儀代表了一個學校對外的形象,所以對其的規範,實際上是教育者對其理想學校樣貌的規劃」、「為了學生以後要適應社會,所以該先有一些規範」的說法。

然而,這些說法真正構成髮禁存在的合理理由嗎?其實探究其核心,牽涉到了管理者對於「教育」的許多思考,我們開始疑問:髮禁是一種教育嗎?我們的學校教育,需要髮禁嗎?我們的學習者,希望有髮禁嗎?這樣管訓的教育意義何在?

從法律角度看髮禁

面對所謂「各校自訂」的髮禁規定,倘若我們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從訂立權源到實際執行,我們會看到幾點問題:

一, 各校的髮禁規定,有「法律保留」(法律授權)嗎?


沒有。當前所謂的髮禁規範,訂立在各個學校的「學生獎懲辦法」裡,所謂的各校「學生獎懲辦法」,則是由「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授權制定,但在法律層次上,並無授權於學校訂立髮禁獎懲之權源。依據法治國原則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種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須有「法律」明訂或授權,才可為之。髮禁作為規定成員之髮式標準,對違反標準者將予以懲戒,甚至有退學處分的可能,明顯限制其相對人學生之權利,應該要有法律保留之適用,否則將缺乏合法性基礎。

二,各校的髮禁規定將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就「目的性」而言,髮禁之規範,其和教育之本質目的,恐無相關。蓋即使將髮禁理解為生活教育、行為教育的一環,倘若我們認為所謂的生活教育、行為教育,應該是以尊重學生、適性養成、非強迫性等為教育原則,髮禁之強迫和懲戒性格,亦不合之;然而,假使我們擴大教育範圍,暫時接受髮禁具有的規範、強制力量為形塑學習行為紀律、生活常規的一種方式,可達到目的性,其在比例原則的第二項檢視「必要性原則」,亦無法通過;所謂的必要性原則,係判段此項管制是否為侵害最小之手段,然為了要促成學生學習行為紀律、生活常規,是否可不以懲罰性的髮禁,而以教育性的勸導、對話為之?如果髮禁所欲達成的目的是全體學生劃一之髮型,恐怕是侵害最小之手段,然而,讓全體學生有劃一之髮型難以解釋教育目的,故在以促成學生學習行為紀律、生活常規為目的上,髮禁難稱為最必要之手段,故違反比例原則,應不予適用。

三,各校的髮禁規定之訂立是否有經過「正當程序」?


教育部訓委會近來行文各級學校,要求各校訂立學生髮禁規定時,應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學生代表等之意見,且特別強調各校應讓學生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然而,一來是多數學校並沒有重新訂立髮禁、服裝儀容標準,二來是這樣「聽取意見」的方式其程序也未必及符合「正當程序」。校內之校務運作,以校務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然而其中多半無學生代表之席次,而部分學校會將髮禁服儀規定之修改,成立特別委員會,如「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或在一般的「學生事務會議」,但其中多半缺乏學生參與的可能,使得此項聽取意見之程序成為真空的保障;特別對於新進學生,入學時更是只能單方面地接受校規內容。

四,各校實際執行、檢查髮式規定時,是否有違法、不當或有其他侵犯學生權利之事?


如前段現象部分之說明,許多國中仍存有著頭髮檢查不過,在校內即被強迫剪髮之事情,且許多由生輔組長對其動刀。依據刑法,此項行為可能有觸犯傷害罪、妨礙自由之可能。許多學校也會對未通過檢查之學生,予以公開辱罵、罰站…等處罰,往往損及學生之基本權利。且學校檢查活動之發動,往往限制學生之行動,也無合法性的授權,學生卻只能接受檢查。

五,學生對學校髮禁之規定如有質疑,能否申訴或提請行政救濟要求改變?


依據目前之規定,實際上學生尚無正式的管道,能對髮禁問題提出質疑。校內的學生申訴委員會,係受處學生權益受損,受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侵犯,而多半在實務上僅被解釋為受理被記過者的上訴救濟,對校內不合理之規定未必接受申訴。至於行政爭訟手段,依大法官三八二號解釋,尚不接受未損及學生就學權益之校內懲戒的行政救濟可能,故實際上學生對於校內髮禁規定存認為損及其權益一事,並沒有適當之管道尋求救濟或改變。

六,受罰之學生,如有不服,能否申訴和取得救濟管道?


依據目前規定,學生受校規處分後,如有不服,可向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以救濟。然而一來問題是多半學生不知有申訴管道之存在,被記過警告時亦絕大大多數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都是在導師和教官轉手簽名後即確定;再者,由學校內部成員(多半為校方行政人員和教師)組成的申訴委員會,能中立公平救濟多少學生之權益,實有疑問。

積極的建議

本文認為,當前各校自訂之髮禁規範,在法律授權、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實際執行上,出現了許多的瑕疵,在缺乏合法性基礎下,往往嚴重限制了學生的基本權利,影響了學生之受教權(學習自由),實有檢討之必要。並且,教育部訓委會作為中央之學校訓導活動監督機關,應秉持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之權責:「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要求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和各級學校,立即檢討髮禁規定,且對學校是否有權訂立髮禁、服裝儀容之規定,行政積極地依法作出新命令。

本文認為,過去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所做出之命令,如:「一、學生之服裝、髮式及儀容,宜以整潔、樸素、大方並適合學生身份為原則。其相關規定,應由各校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之意見後自行決定。
二、各校訂定上述規定時,應參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本諸民主法治之精神及程序,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時時關心學生、照顧學生、加強溝通,培養學生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良好之生活習慣並展現合宜之行為。教師亦應以愛心、耐心輔導學生,引導學生健全成長發展。」並沒有探究學校教育訂立之服裝、髮式及儀容等標準,是否無權限制學生權利;且其作出「宜以整潔、樸素、大方並適合學生身份為原則」等模糊,違反授權明確性之命令;其參酌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亦非該命令之權源,實有檢討的必要。蓋本文認為,髮禁問題實際上並非一「民主程序」問題而已,而係一學生基本權利問題,行政主管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授權各校制定髮禁規範,恐怕有超出行政權力的可能。

若沒有新法律的支持,如此主管機關命令下的髮禁規定,將明顯無權限制了學生之基本權利,實在為一不法治、不尊重人權之示範。本文在綜合上述討論,認為在沒有新法律之授權前,主管機關(教育部訓委會)因體認當前學生基本權利獲得司法救濟之困難性,對缺乏合法性基礎之命令,應基於行政內部反省,予以撤銷,各校之髮禁規定,應缺乏授權基礎,推定為無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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