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1283
- 帖子
- 3468
- 精華
- 17
- 積分
- 88117
- 金幣
- 56433
- 威望
- 570
- 推廣
- 0
- 閱讀權限
- 88
- 在線時間
- 109 小時
- 註冊時間
- 2009-11-6
|
1樓
發表於 2010-1-24 22:40
| 只看該作者
[轉貼] 惡作劇適可而止
==惡作劇適可而止==◎馬培基
國小四年級的小奇在學校的課業成績總是名列前茅,不過,小奇有個很不好的習慣,就是經常惡作劇,例如,在教室趁同學準備坐下時,把同學的椅子拉開,讓同學跌倒,或是拿橡皮筋射同學,不然就是拉女同學的辮子……每次小奇看見同學因疼痛而大叫,他不但不道歉,反而在一旁取笑同學。小奇的班導師雖然到小奇家拜訪過小奇的父母,但是當他轉述小奇惡作劇的行為時,小奇的父母卻認為,這只是孩子成長過程正常的打鬧行為。這一天,下課時間,小奇在二樓樓梯口看見同學阿銘正從三樓走向二樓,小奇立刻躲在二樓樓梯口,準備嚇嚇阿銘。
2007-09-18 21:23:04 補充
這一天,下課時間,小奇在二樓樓梯口看見同學阿銘正從三樓走向二樓,小奇立刻躲在二樓樓梯口,準備嚇嚇阿銘。沒想到,阿銘早就看到小奇,所以沒有被嚇著。小奇知道自己的詭計失敗,竟然故意伸出右腳,把正往前走的阿銘給絆倒,阿銘就這樣從二樓滾到一樓。送醫急救後,阿銘因為頸椎神經受損,導致四肢癱瘓。阿銘的父母很生氣,要對小奇和他的父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小奇和小奇的父母必須連帶賠償阿銘八百多萬元。
請問:為什麼小奇和小奇的父母要連帶賠償這麼巨額的費用?
2007-09-18 21:23:37 補充
法律小教室
小奇和阿銘都只是國小四年級的十歲孩子,小奇在樓梯口故意伸出右腳絆倒阿銘,導致阿銘因為跌倒而四肢癱瘓,小奇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重傷害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小奇將由少年法院的法官裁定保護管束或是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阿銘可以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向小奇求償,並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小奇的父母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