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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0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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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劉德華承認與喻可欣婚姻涉嫌重婚 可判七年監禁?
劉德華和喻可欣85年底于香港在友人見證下簽了一紙婚書。
藝人劉德華自爆涉嫌重婚醜聞。香港媒體報道,他向傳媒證實與朱麗倩在美國拉斯維加斯結婚的消息,更直認早年曾與台灣女星喻可欣簽下一紙婚書,且不介意對方把它公開。重婚罪可判監七年,但有律師認為,私人協議的婚書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再婚也不算重婚。
劉德華從北京返港,他在機場接受訪問時直認與朱麗倩結婚的消息,被問及當年曾否與喻可欣簽下婚書,他猶豫片刻後肯定地點頭說:“是有。”他稱不擔心對方將婚書公開,但不想回應是否後悔簽下婚書。
近日重提女兒與劉德華曾結婚一事的喻可欣母親,昨晚接受記者查詢時說,華仔與喻可欣拍拖時,已傳出華仔身邊有朱麗倩這個女子,但華仔解釋她只是影迷,“由於華仔跟可欣聚少離多,為了作出承諾,所以就在85年12月31日在婚書上簽名,當時我是他們的主婚,同場還有介紹(兩人相識)的兩位朋友,為免張揚,也不敢請朋友來。”
喻母形容,簽訂婚書現場很簡單,沒有鮮花,新人都沒換上禮服,當時兩人在婚書上簽名和蓋手印。
喻可欣 4年推出《情海星空——我與劉德華》一書中,都有提及兩人85年秘密結婚的細節:“他要我從台灣帶結婚證書去香港。我一到香港,就在媽媽的作證下,我們互相簽了結婚證書。”
雖然劉德華有重婚之嫌,但喻母昨日稱,不會以法律追究劉德華:“現在華仔有難當頭,我們也不想在這時候打人一巴掌。”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重婚罪”條文,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罪,可監禁七年。除非當事人已離婚,或再婚前七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
港媒引述律師蕭咏儀的話說,不論拉斯維加斯或其他地方註冊的婚姻,在不同地方先後註冊結婚,法律上都會視作重婚。不過律師梁永鏗指出,若所謂第一次婚姻並沒有根據法律要求程式下進行,例如沒有合法監禮人,又沒有在婚姻註冊處宣誓行禮,則即使有見證人替雙方立契,該紙合同只能視為婚前協議書,在香港並無法律效力,因此簽約雙方即使其後與其他人結婚,也不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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